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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及复牌公告
发布时间:2020/1/6 阅读:308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权转让意向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先生及其配偶李秀荣女士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与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纸业”或“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协议转让其所持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集团”)100%的股权。

     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为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的具体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最终方案尚需由杨延良先生及其配偶李秀荣女士和金光纸业签署正式协议确定,正式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能否签署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博汇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杨延良先生变更为黄志源先生及其家族成员。

    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如需)、商务部门备案(如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手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签署后,金光纸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已上市流通股的要约。

    公司控股股东博汇集团有重大事项未公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下午紧急停牌。因公司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临时停牌 1 天。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先生及其配偶李秀荣女士与金光纸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协议转让所持博汇集团 100%的股权,其中杨延良先生持有博汇集团 90%的股权,李秀荣女士持有博汇集团 10%的股权,博汇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85,496,95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4%。

    金光纸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转让前已经直接持有公司 267,368,879 股股份,本次转让后,金光纸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合计 652,865,8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4%。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一:杨延良

    身份证号码:370321************

    住所:山东省桓台县*********

    转让方二:李秀荣

    身份证号码:370321************

    住所:山东省桓台县*********

    (二)受让方情况:

    1、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注册资本                              美元 538,000.00 万元

     注册地               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33 号金虹桥国际中心Ⅱ座 3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志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0434A

    成立日期                               1999 年 2 月 2 日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林业营造、林业产品、各种纸张、纸产品深度加工、化工原料、机械设备等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这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这些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经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并提供人员培训、市场开发以及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五、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本公司之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六、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七、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八、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九、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十、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情况: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持有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三、《股权转让意向书》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

    转让方 1:杨延良

    转让方 2:李秀荣

    (二)受让方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三)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股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定价原则

    2.1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协商并合理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即目标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的【385,496,958】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意向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且不超过每股【5.00】元。具体转让价格以正

式协议为准。

   2.2正式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受让方按照正式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三条 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

   3.1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如需)、商务部门备案(如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4.1税费承担

   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税费,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4.2其他费用承担

   各方各自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第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1本意向书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5.2因本意向书引起的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生效及其他

   6.1本意向书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意向书如有与正式协议不一致的,以正式协议为准。

   6.2本意向书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博汇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杨延良先生变更为黄志源先生及其家族成员。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为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的具体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最终方案尚需由杨延良先生及其配偶李秀荣女士和金光纸业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能否签署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如需)、商务部门备案(如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手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签署后,金光纸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已上市流通股的要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1 月 2 日复牌。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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